協會組織章程

彰 化 縣 觀 光 導 覽 解 說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觀光導覽解說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之宗旨在於促進本縣各鄉市鎮觀光導覽之推動,期許提高觀光旅遊品質,及全縣縣民之生活品質,並結合愛好觀光導覽解說旅遊活動人士,以強化民間觀光體系,並協助政府推動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第三條 :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有關本縣各地區觀光導覽及人文古蹟、自然生態資源之調查、規劃、與研究發展事項。
二、 有關本區觀光旅遊導覽解說員之聯繫、培訓、及推廣事項。
三、 有關政府觀光等政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 協助政府有關本縣各鄉鎮市觀光旅遊事業之開發、運作。
五、 有關接受政府機構,或民間社團、工商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六、 配合政府政策、政令宣導暨會員業務之統籌工作、及協會刊物發行事項。
七、 有關導覽解說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導覽解說認證事項。
八、 有關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九、 有關社會公益活動之參加事項。
十、 有關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及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十一、 有關本會觀光旅遊導覽事業,與其他各縣市有關導覽解說協會之共同發展,及聯合推廣事項。
十二、 有關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並熱心旅遊觀光或專門學術技能之個人,且曾參加古蹟或生態旅遊導覽解說人員培訓班結業,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贊助會員:非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團體解說訓練二日或累計十六小時之個人,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有所贊助者,得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三、 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團體會
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四、 永久會員:凡本縣縣民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並熱心旅遊觀光或專門學術技能之個人,且曾參加古蹟或生態旅遊導覽解說人員培訓班結業,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永久會費後,為永久會員。
第六條: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上述各權。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以內部作業規定之。
第十五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以內部作業規定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千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千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千元。
三、 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萬元。
四、 政府機關補助捐款。
五、 捐助收入。
六、 辦理各項活動之收入。
七、 基金及孳息。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核審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二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本會 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彰府社政字第0920183771號函准予備查。
101.01.31函 修正章程第十三條,彰府社政字第1010026496號函准予備查。





本會簡介及宗旨
本會之宗旨在於促進本縣各鄉市鎮觀光導覽之推動,期許提高觀光旅遊品質,及全縣縣民之生活品質,並結合愛好觀光導覽解說旅遊活動人士,以強化民間觀光體系,並協助政府推動發展觀光旅遊事業。
本會於2003年9月成立迄今,為彰化縣政府觀光局於2002年10月舉辦第一期彰化縣觀光導覽解說人員培訓之學員所組成,目前會員約140幾名,成員有現職公務人員、退休人員、農、工、商、學生及家庭管理等等涵蓋各階層人士,成立以來執行及辦理彰化縣政府各項活動之導覽解說服務成果輝煌,透過不斷舉辦研習課程及實務培訓,目前通過國家考試之導遊、領隊有五十餘位。
自2004年起之彰化縣花卉博覽會計派出近千人次之園區導覽解說服務,連續六年鹿港慶端陽免費接駁車導覽解說計700餘人次出席,對各項活動及景點深入之導覽解說廣獲各界認同與肯定,依每年問卷所得滿意度更達97%,本會為致力提昇彰化縣觀光產業而努力。
每年度均舉辦三次以上大型研習活動,每月並辦理常態研習二次,2006年起承辦交通部觀光局旅遊服務中心委託管理案,目前聘有二名英文中級檢定合格之服務人員,為國人及外籍旅客作諮詢服務,專業的導覽及服務品質深受外籍人士讚譽,更深獲交通部觀光局長官肯定,為推展國民外交略盡棉薄之力。
服務項目:彰化縣觀光導覽解說服務。
辦理導覽解說人員培訓案。
承辦地方政府、公所、農會及民間團體等活動之導覽解說服務。
參與村史、人文、古蹟、生態之資料整理記錄、撰述、調查等。
協辦各級學校戶外教學活動。
E-mail:chtga@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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